4.1 一般规定


问题一:关于《烟规》4.1.3 条中庭及其回廊的排烟系统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当中庭周围场所各房间均不设置排烟,其回廊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中庭周围场所的房间是否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等?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二十五条:
    1 《标准》第 4.1.3 条中的“排烟设施”包括机械排烟、自然排烟。
    2 《标准》第 4.1.3 条第 3 款中“周围场所各房间”、“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是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
    二、 《山东》3.0.2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3条中,“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指的是《建规》第8.5.3条中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还是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若是,则房间面积是否应计入“回廊”的面积?
    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不计入“回廊”面积。
    三、 《山东》3.0.2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2条规定,周边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对于公共建筑中地上面积在50㎡~100㎡的房间,虽然有可开启外窗但开窗有效面积不满足房间面积2%时,是否也不需要考虑排烟设计?
    不需要。按照《建规》第8.5.3.1条,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总结分析:
    关于中庭周围场所的房间,符合《建规》8.5.3条中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如不设置排烟设施,是执行《烟规》4.1.3-3中的1)还是2)项?此处的认定影响《烟规》4.6.3条中中庭及其回廊的排烟量计算。具体参国标图示20K607。

问题二:关于《烟规》4.1.2条中同一空间可否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同一空间,分为多个防烟分区,多个分区必须采用一种排烟方式吗,可否一部分自然一部分机械?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2.10: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5 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二、 《江苏》(二)排烟类2:
    同一空间是否能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不同防烟分区,部分机械排烟、部分自然排烟)
    答:同一空间必须划分不同防烟分区时,不同防烟分区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但两个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挡烟垂壁应能达到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者下部。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三、 《山东》3.0.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不同防烟分区可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四、 《江西》17: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在本防烟分区设置补风措施。
    五、 《甘肃》(建筑工程)3.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总结分析:
    《烟规》第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 《江西》要求: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在本防烟分区设置补风措施。本要求值得商榷,火灾时,补风口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防烟分区也是可行的,能够补进同一空间即可。

问题三:关于《烟规》4.1.4 、4.4.15 条机械排烟场所的“固定窗”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有网友提出过两个问题,不知如何执行?
    1、每层面积为3000㎡的冷库,在穿堂部分设置了排烟系统。冷库为丙类仓库,是否执行《烟规》4.1.4-1设置固定窗?如执行,可仅在穿堂部分设置吗?其固定窗面积如何取值,按总面积考虑还是按穿堂部分面积考虑?
    2、下图中的商场营业厅防烟分区可以不设置固定窗吗?
    依《烟规》4.1.4-2,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和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均需设置固定窗。此图中商店部分已被走道包围,仅在靠外墙的走道内设置固定窗即可,还是营业厅部分也需要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四十六条:
    1 固定窗设置是对应商店、展览等建筑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而言,而非要求对应至具体房间。
    2 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面积。
    3 《标准》第 4.4.15 条第 1 款“设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中,“楼地面面积”按固定窗设置区域的地面面积确定:
    (1)设于顶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3㎡。
    (2)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面积小于300㎡的商铺不要求在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3㎡。
    (3)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当房间或场所面积大于等于300㎡时,应在本房间或场所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各房间或场所地面面积的 2%确定。
    (4)设于顶层的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允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
    4 关于中庭的固定窗面积:
    (1)单个中庭区域的“固定窗面积”按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围合区域的最大垂直投影线面积的 5%确定。
    (2)当数个中庭同时通顶或靠外墙设置,且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其“固定窗面积”应按上款计算并累加,并尽可能分散均匀布置。
    二、 《山东》1.0.7:
    某丙类厂房,在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设计机械排烟系统,但在中间设有防火墙分开,且各自具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入口,近似于贴邻建筑。请问:是否还需要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需要设置。
    三、 《山东》1.0.11:
    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固定窗可否采用平时通风的窗代替?
    平时通风用的外窗可替代固定窗,但应设置在中庭的顶部。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火灾时平时通风窗应具备消防联动启闭的功能。
    四、 《江西》2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1.4条规定,部分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需在外墙或屋顶设置一定面积的固定窗。如在该场所建筑设有外窗(或易破碎的玻璃幕墙),其面积、位置均符合“标准”第4.1.4条规定要求且可从室外破拆时,可不再另设固定窗,但须在室外做好标记。
    五、 《湖南》问题8:
    GB51251-2017 第 4.1.4.4 条,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假如是内部环形走道,外墙或屋顶上要求设置固定窗该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无外墙或屋顶时可不设置固定窗 GB51251-2017 第 4.1.4条;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那么没有屋顶或外墙的防烟分区,是否需要设置固定窗?一直是困扰众多设计者的问题。 《川渝地区》第四十六条: 1 固定窗设置是对应商店、展览等建筑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而言,而非要求对应至具体房间。即不是对应具体的防烟分区,仅靠外墙或屋面的位置设置固定窗。设置固定窗面积按总面积或按局部区域面积占比计算,规定的很详细,解决了很多疑虑。只是与国标数据略有出入。例如,《烟规》4.4.15没有最小值限制,但 《川渝地区》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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